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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銓處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考銓處必要時,得用專員三人至六人,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