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