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