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