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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學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