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憲法
、
公然侮辱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 27 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
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
風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