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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稅務、財經、金融、會計專業意見。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