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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22  修正第 14、15、79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