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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