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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廳長、副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廳長、處長分別掌理各該廳、處業務;各副廳長、副處長襄助廳長、處長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