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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特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