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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