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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