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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設駐美辦事處,並得視會務需要在美國其
他城市設分處,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