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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會務。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襄助秘書長執行
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