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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報。
各機關蒐獲涉及重大之社會治安事件、危安預警及災難等情資,除依法處理外,應同時報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