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