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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園林處設左列各科、園,分掌事務:
一、森林科:
(一)規劃及辦理全園造林、育苗事項。
(二)全園森林之經理及保護事項。
(三)全園森林生產之利用事項。
(四)其他關於全園森林之改進事項。
二、園藝科:
(一)全園蔬菜園地之培植事項。
(二)全園花草之培植事項。
(三)全園園景花木之佈置事項。
(四)改良園藝生產,整理農田水利事項。
(五)改良農戶園藝生產事項。
三、工程科:
(一)監造管理全園建築事項。
(二)建造修養全園道路、橋樑、涵洞事項。
(三)辦理工程設計及測繪事項。
(四)辦理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四、總務科:
(一)辦理本處文牘、庶務及購置事項。
(二)管理地畝經界事項。
(三)改進鄉村及管理農佃事項。
(四)管理園林果蔬、魚塘等生產事項。
(五)辦理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五、植物園:
(一)規劃植物園一切建設事項。
(二)國內外植物標本之採集、製造、鑑定、陳列事項。
(三)植物園之佈置、種植、管理事項。
(四)溫室植物之徵集及培養事項。
(五)中外植物研究機構之聯繫,及品種標本刊物之交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