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進行分組審查。分組審查應設下列三組:
一、第一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修憲提案。
二、第二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政府體制之修憲提案。
三、第三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制度及其他之修憲提案。
各審查小組審查完竣後,應向修憲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並即進行綜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