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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處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醫師若干人,均聘用。藥劑師二人,薦任或薦派;檢驗員二人,護士長一人,護士三人,委任或委派;辦事員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及眷屬,秘書處員工及眷屬之疾病治療,健康指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