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秘書處按事務之需要,分設議事、資料、文書、總務各組,分科辦事,並設公共關係室,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擬、會議紀錄、會場事務及關係文書編印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蒐集管理編纂事項。
三、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分配、繕印、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出納、庶務、管理、醫療及服務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佈及聯絡接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