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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提案之審查設左列各委員會:
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憲法之提案及不屬於其他審查委員會之提案。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防之提案。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外交之提案。
第四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民經濟之提案。
第五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社會安全之提案。
第六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教育文化之提案。
第七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邊疆地區之提案。
第八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僑務之提案。
上列各委員會由代表自由認定參加,經主席團整理公布之。公布後不得再行改認。
每一代表認定一委員會。但認定第一審查委員會者,得再參加另一委員會。
第一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數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於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提交該審查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