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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委員人數依左列方式產生:
一、每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以一人為原則。
二、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山地山胞各一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八人。
前項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代表人數逾十人者,得增列一人,逾二十人者,得增列二人,餘類推。
委員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