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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