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華民國政府得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或設施。
三、保護電纜和管道。
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五、防止及處罰違犯我國漁業法令之行為。
六、保全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
七、防止及處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八、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之行為。
九、防止及處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行為。
前項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