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
八、對於收復匪區,應由各主管機關鞏固治安,維持秩序,必要時施行貸
款,停徵賦稅,並辦理各項社會救濟及醫藥救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