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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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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計機關辦理鄉 (鎮、市)財務審計,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等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核與其財務收支及庫款收支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查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及財物報廢之查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接受上級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查核事項。
前項所稱所管機關,係指鄉(鎮、市)民代表會與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事項,以抽查方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