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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縣之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由各縣該管審計室辦理;縣未設審計室者,由審計部所指定兼辦該縣財務審計之審計室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