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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第 8 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遇有遺失損
毀,致公庫受損害等情事,經該管審計機關查核結果,認有未盡善良管理
人應有之注意並有怠忽者,應決定其負損害賠償之責。其有匿未陳報者,
其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