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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審計人員應注意是否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調查
債務人之行止與財產,積極追償。對於已失效之債權憑證,是否已報該管
審計機關查核,如有未經報核者,應查明其原因及追償情形,報告該管審
計機關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