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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得依審計法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程序辦理,對
於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及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
為之逕行決定,均應送經覆審單位覆審,並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