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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現金以損失之金額為準,如應計算利息者,加計截至決定日止之法定利息
。外幣在國內以決定賠償時之匯率折算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