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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送
該兼辦審計室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
計憑證、簿籍、報表,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該兼辦審計室之
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