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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辦理招標
、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驗交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
機關派員監視;無上級主管機關者,由該機關長官指派高級人員監視之;
其未達一定金額者,除由機關長官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外,並應由主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