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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主辦機關驗收完畢時,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由監視及驗收人員分別
署名蓋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