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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材料檢驗工作;驗
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經辦變賣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
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