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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訂約後如有中途變更
或增減價款情事,應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其變更重大,增加價款
在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並須重訂單價者,應於協議時,通知該管
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