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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 33 條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
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