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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 12 條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
,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