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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 119 條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