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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輪船: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
任 (派) 人員之報聘、出席重要國際會議及專案指派或應友邦政府邀
請訪問等,得乘頭等座 (艙) 位,部會副首長、簡任級人員乘商務艙
或相當之座 (艙) 位,薦任級以下人員乘經濟座 (艙) 位。
二 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