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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計長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執行情形。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七、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