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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全般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責如左:
一 政策與重要工作計畫之決定或建議。、
二 概算編列與預算分配之指示與決定。、
三 權責內之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 所屬人員差假之核定。、
五、六職等以上人員派免之擬議及五職等以下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出席國際性、全國性之電子計算機會議。
七 全國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規劃及提出應興應革意見等事項。、
八 其他公務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