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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復審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復審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
│ 亞洲 │三十七日│
├───────┼────┤
│ 澳洲 │四十四日│
├───────┼────┤
│ 美洲 │四十四日│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非洲 │七十二日│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