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8/0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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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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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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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1.06.22 修正之第 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82 條
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
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