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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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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第 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79 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