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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