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21: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