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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保訓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