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8/11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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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第 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51 條
保訓會得指定副主任委員、委員聽取前條到場人員之陳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